刘先生-卖水果车长期占用摩托车位城管交警中队不作为不制止

    信件主题: 刘先生-卖水果车长期占用摩托车位城管交警中队不作为不制止
    来信人: 刘先生 来信日期: 2020年06月15日 来信编号: SZXX202006160004
    信件内容: 尊敬的县长您好,百忙之中抽出你一点宝贵时间的时间看一下,狮子山广场路口常年有两辆卖水果的小货车,停在摩托车位上,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摩托车停放,按说停那个位置上,交警部门会贴罚单,那个地方还有违停监控,我们附近居民的家用小车都不敢往哪停,为什么他常年停哪没人管,是交警部门贴了罚单故意不输入交罚系统掩人耳目,还是城关交警支队的不作为,还是某些部门的个别人和他有利益关系,附近居民都知道,也猜测过,这车主一定和某些部门个别领导有关系,但这只是猜测,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,只有做到一视同仁,老百姓才能拥护你们的执法力度,希望县长督促城关交警中队加强管理。谢谢。致敬
    信件回复: 白河县:根据刘先生提供线索,经核查鄂CJ***3、陕GV***9号轻型货车经常停放于狮子山广场路口摩托车停车位内,违法占用摩托车停车位。根据陕西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第八十九条违法机动车停放或临时停车规定,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,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一百元罚款。我队民警依法对该车采集、录入违法信息,并未存在不作为的情况。下一步交警部门将联合城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加强流动水果车管控力度,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,规范路面停车和行车秩序。在此,感谢广大网友对白河交警工作的支持、理解、配合,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,严格规范执法,打击严惩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,全力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。
    办理情况: 已办结
    回复单位: 白河县
    回复时间: 2020年0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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